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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10-28 17:06
為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切實加強市屬國有企業融資擔保管控,持續增強企業抗風險能力,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瀘州實際情況,現就加強市屬國有企業融資擔保(以下統稱擔保)管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規范擔保行為范圍
(一)擔保行為定義
市屬國有企業為其他企業借款和發行債券、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行為提供的各種形式擔保,包括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抵押、質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擔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額補足承諾、安慰承諾等支持性函件的隱性擔保,不包括主業含擔保(如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小額貸款、典當等)的金融子企業開展批準業務范圍內的擔保以及房地產企業為購房人按揭貸款提供的階段性擔保。市屬國有企業控股(控制)上市子公司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證券監管等相關規定。
(二)擔保對象范圍
1.市屬國有企業原則上不能對外提供擔保(以合并報表口徑劃分,為委托管理企業擔保視同集團內擔保管理),嚴禁為民營企業及自然人提供擔保。市屬國有企業因發展需要、或為幫助化解階段性債務風險等特殊情況為集團外國有企業提供擔保的,應事前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
2.市屬國有企業原則上只能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資不抵債、連續三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凈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以上情況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且風險可控的,需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
3.因對外融資需要,需由融資主體或其母公司向為其提供擔保服務的集團外企業提供反擔保的事項,視同集團內擔保管理。
二、控制擔保比例、規模和超股比擔保
(一)嚴控擔保比例及規模。市屬國有企業原則上集團合并層面對外總擔保規模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50%,比例超出限制的企業原則上對外總擔保規模不得比上年增加。對單戶集團外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并凈資產的20%,比例超出限制的企業原則上不得增加對該單戶企業的擔保額。比例過高的企業應當逐步壓降擔保比例至合理范圍內。因特殊情況確需突破比例或限額的,應綜合考慮對外總擔保規模占合并凈資產比例是否合理等因素,量力而行,擔保行為不能影響自身業務的發展。
(二)嚴控超股比擔保。市屬國有企業應當遵循同股同權的原則,嚴格按照持股比例為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嚴禁為國有參股企業超股比提供擔保。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需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市屬國有企業對外擔保或超股比提供擔保的,應當要求被擔保方、其他股東或第三方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足額、有變現價值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擔保,無法取得足額反擔保的,在符合擔保監管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采取收取合理擔保費用等有效方式防范代償風險。
三、加強擔保行為管理
(一)統一管理制度。集團公司應當制定和完善集團統一的擔保管理制度,并報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制度應明確集團本部及管理的各級子企業擔保權限,落實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規范內部審批程序,細化審核流程。加強擔保領域的合規管理,確保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
(二)強化動態監測。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將擔保業務納入內控體系,建立擔保業務臺賬,實行動態監測,并對擔保業務進行分類分析和風險識別,重點關注被擔保人整體資信狀況變化情況、融資款項使用情況、用款項目進展情況、還款計劃及資金籌集情況等,對發現有損失風險的擔保業務及時采取資產保全等應對措施,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三)規范報備行為管理。市屬國有企業涉及需報國資監管部門備案的擔保事項,需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且需明確被擔保債務基本情況(包括金額、期限、利率、用途、還款資金來源等)、被擔保方基本情況(包括基本財務數據、經營情況、還本付息能力等)、擔保費、擔保原因、反擔保情況、總擔保余額、是否存在代償風險及具體風控措施、必要性及可行性等內容,并形成專項報告,在實際開展擔保的7個工作日前按要求書面報送國資監管部門(需附集團董事會決議及議案),其中園區企業同時抄送市國資委。國資監管部門收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正當理由未反饋“不予備案”的,視同備案處理。市屬國有企業擔保事項未按規定完成備案前不得提供擔保,其中法律、法規等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決議的擔保事項,完成備案手續后還需履行股東會決策程序。
(四)嚴格執行信息報告。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債務風險管控等工作要求,于每季度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將擔保情況、每年3月31日前形成上一年度擔保活動分析報告報市國資委,其中園區企業同時報園區管委會。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擔保總體情況(含擔保余額、對外擔保占凈資產比例、反擔保設置等)、擔保行為管理情況(含執行企業擔保行為管理制度、預算等)、風險分析、存在問題及建議等,特別應當如實報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企業擔保情況、對入股企業的超股比擔保情況以及擔保代償情況,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四、嚴格追究違規擔保責任
市屬國有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以及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擔保活動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國資監管部門或集團公司根據《瀘州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瀘國資委發〔2021〕90號)進行責任認定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意見適用于市國資委或受托管理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國有全資、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瀘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市屬國有企業擔保行為的指導意見》(瀘國資委發〔2015〕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