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企改革三年行動部署,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促進市屬直管企業領導人廉潔從業,規范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提高決策水平,保障改革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瀘州市國資委于2022年3月31日印發了《瀘州市屬直管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瀘國資黨委〔2022〕54號),全文如下:
瀘州市屬直管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企改革三年行動部署,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促進市屬直管企業領導人廉潔從業,規范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提高決策水平,保障改革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0〕17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結合市屬直管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瀘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或委托其他單位監管的企業(以下統稱市屬直管企業或企業)。
第三條“三重一大”事項是指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四條凡涉及企業“三重一大”事項應當堅持集體決策原則,以會議形式進行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第二章遵循原則
第五條堅持依法決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第六條堅持民主決策。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進行決策,保證權力正確行使。
第七條堅持科學決策。廣泛聽取意見,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第八條堅持規范決策。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要按照“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依據各自職責、權限進行決策。
第三章決策內容
第九條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業發展方向、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三)企業年度計劃、工作報告、財務計劃、預算、決算等重大運營管理事項。
(四)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或者資產變更、對外投資、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五)企業資產損失核銷、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更、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六)涉及企業安全生產、維護穩定、職工權益(薪酬分配、績效考核、福利待遇、分流減員等)、法律訴訟(或仲裁)、經濟糾紛、社會責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企業組織架構設置和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改。
(八)企業黨的建設、文化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九)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企業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
(十二)企業領導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市屬直管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
(二)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
(三)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
(四)企業后備干部的推薦、管理以及向上級組織推薦后備干部人選。
(五)推薦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初步人選候選人。
(六)企業領導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十一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融資、擔保項目。
(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
(四)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
(五)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
(六)重大工程建設項目。
(七)其他重大項目安排。
依據有關規定和企業實際界定重大項目。
第十二條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二)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三)貸款、理財等資金使用。
(四)對外大額捐贈、贊助。
(五)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依據有關規定和企業實際界定大額度資金額度。
第四章決策權限
第十三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時,應根據具體內容、具體情況選擇集體討論決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黨委會、董事會等。
第十四條黨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具有法定地位,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在重大事項決策中履行決定或者把關定向職責。貫徹黨中央、省委、市委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省、市發展戰略,依照規定決定黨的建設等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項。
第十五條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主體,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前置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作出決定,或審議通過后按程序報股東會或市國資委決定。
第十六條經理層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直接研究決定不屬于“三重一大”事項范圍的日常一般性事項,根據董事會授權,以總經理辦公會的形式決定“三重一大”事項。
第十七條涉及“三重一大”事項應由股東會決策的,股東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決策。
第十八條根據有關規定,需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通過的,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通過。
第十九條企業黨委會、董事會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董事會等有權決策的機構報告;臨時決定人應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董事會等有權決策的機構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黨委、董事會等有權決策的機構認為臨時決定不正確的,應當重新決策。
第五章決策程序
第二十條“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所涉議題一般應事先確定,形成議案,提交會議主持人通過后,方能上會研究。
第二十一條“三重一大”事項議案在提交會議決策前,應當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及合法合規審查程序。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或決策評估,涉及企業規章制度、合同、重要經營決策的內容應由公司總法律顧問或法務機構進行法律審核把關。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應當從動議醞釀階段就參與企業黨委選人用人工作并實行全過程監督。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應對資金使用的必要性、預期收益、風險規避等內容進行全面分析評判。
重大項目投資事項,應請相關咨詢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分析或者自行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并簽字認可。
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意見,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聽取意見建議。
第二十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參與決策人員之間、有關部門之間應進行充分溝通。決策事項議案及調研報告、可研報告、法律審核意見書等有關材料應經會議主持人、分管負責人審閱后,按有關規定提前送達所有參會決策人員。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若議題涉及保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送達的,待開會時將材料直接帶到會場。
第二十三條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經理層做出決定,或審議通過后按程序報股東會或市國資委決定。未設董事會的經理層比照董事會有關要求,決定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
黨委前置研究討論時重點研判決策事項是否符合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是否貫徹黨中央、省委、市委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省、市發展戰略,是否有利于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增強企業競爭實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職工群眾合法權益。董事會會議前應當就前置研究討論形成的意見進行充分溝通,如對建議方案出現重大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上會。
董事會審議時重點研判決策事項的合法合規性、與出資人要求的一致性、與企業發展戰略的契合性、風險與收益的綜合平衡性等。進入董事會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本企業其他黨員要按照黨委形成的意見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三重一大”事項應當嚴格遵守集體研究討論要求,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黨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董事會實行集體審議、獨立表決、個人負責的決策制度。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對緩議或者董事會表決未通過的建議方案,應當加強分析研究和溝通協調,按程序調整完善。對建議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黨委應當再次進行研究討論,具體方式由黨委決定。難以達成共識的,黨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二十六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會議應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不得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
第二十七條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回避制度。凡決策事項直接涉及或影響與會決策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本人應回避。
第二十八條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全程記實制度。與會決策人員的意見建議實行簽名確認。會議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參與人員及其意見、決策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并存檔備查。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或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發。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和總經理辦公會,以及研究決定企業生產經營重大事項的其他會議。
第二十九條對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總經理決策事項,決策程序可適當簡化,黨委一般不做前置研究討論。董事會應當堅持“授權不授責”原則規范授權,股東會或市國資委授權公司董事會決策的事項,未經股東會或市國資委允許不得轉授權。授權決策事項,如出現追責問責情形,除被授權人承當相應責任外,董事會及同意授權的董事并不因授權而免除應承擔的責任。董事長、總經理按照有關規定對授權事項進行集體決策,并按照授權管理規定,定期向董事會匯報授權行使情況。
第三十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會議尚未正式公布的內容,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三十一條“三重一大”事項會議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單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按規定程序發文,應公開或公示的事項,按相關要求予以公開或公示。
第三十二條按照有關規定,應報股東會批準的事項,在公司董事會等做出決策后,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報股東會審批,獲得股東會批準后方為有效。
按照有關規定,應報市國資委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在企業做出決策后,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市國資委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審批,獲市國資委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后方為有效。
按照有關規定,應報市國資委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的事項,在企業做出決策后,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市國資委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企業黨委書記、董事長是實施本辦法的主要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企業應當按照工作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牽頭領導、工作部門和責任人。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負責人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
第三十五條“三重一大”事項應嚴格按照決策意見執行,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黨委前置研究討論、董事會審議等決策程序。對因外部環境出現重大變化不能執行的決策事項,應重新上會決策,明確該事項不再執行。
第三十六條負責執行“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部門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
第三十七條建立過程評估糾錯制度。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事項過程中,定期組織評估,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意見,按決策程序修正完善。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依據本實施辦法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實施辦法,首次制定“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應報市國資委審核批準;對現有決策制度進行修訂的,應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九條市屬直管企業要結合實際制定重大事項決策的權責清單。根據有關制度和實施辦法的規定,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具體范圍、邊界劃分標準、各決策環節的責任主體等內容。將企業黨委、董事會、經理層的職權范圍、決策事項的權限具體化、規范化、程序化,并結合經營的實際和發展需求,對清單進行動態更新完善。市屬直管企業制定的權責清單應按照規定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四十條市屬直管企業要建立企業“三重一大”決策運行系統。按照市國資委監管信息化建設的要求,對決策制度(含清單)、決策會議、決策事項、決策實施等信息進行標準化匯總集成,實現“三重一大”事項信息化集中統一管理、全流程跟蹤。落實好與市國資委“三重一大”決策運行系統的對接工作,“三重一大”決策作出后,市屬直管企業應當及時通過決策運行系統向市國資委上傳有關決策情況。
第七章監督追責
第四十一條市國資委將對企業實施“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作為審計、專項檢查的重要內容,重點對重大項目決策、工程招投標、改制重組、國有資產交易等事項履行“三重一大”程序情況的監督。市國資委委派的外部董事、監事應盡職履職,充分利用專業優勢,發揮在董事會、監事會的決策優化和監督作用。
第四十二條企業要自覺接受上級監管機構和部門的監督檢查。領導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
第四十三條企業黨委要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對本企業“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決策執行和實施效果等環節進行監督把關,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并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及時向上級反映。
第四十四條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在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監督檢查并作出評估報告,其中應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報告的重點內容。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完善內部監督體系,明確監事會、審計、紀檢監察,以及法律、財務等部門的監督職責,整合監督力量,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實施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市國資委應完善有關考核機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情況作為黨建工作責任制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點事項,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作為民主生活會、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方面。
第四十七條企業應積極推進以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黨務公開、企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應進行責任追究的,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在分清集體責任、個人責任及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基礎上,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瀘州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等規定,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給予相應處理;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移交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處置;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市屬直管企業、區縣國資監管機構及受托監管單位,可以參照本實施辦法精神,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指導所屬企業建立健全“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對國有相對控股且具有實際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實施有別于國有獨資、全資子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制度措施。
第五十條本實施辦法由市國資委黨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